2001年4月21日,张君团伙特大抢劫杀人系列案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落下法槌,头目张君被判处四项死刑。本案是建国以来最极端的暴力集团犯罪案件之一。
2001年4月21日,张君团伙特大抢劫杀人系列案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落下法槌,头目张君被判处四项死刑。本案是建国以来最极端的暴力集团犯罪案件之一。
图为审判现场。资料图片
自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许军、李金生、秦直碧、全泓燕、严敏等人,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536.9万元,抢劫出租车5辆,抢劫执行任务的经济警察的微型冲锋枪2支及子弹20发,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其中多次于光天化日之下,在重庆、武汉、常德等市繁华地区公然持枪抢劫银行、金店,开枪杀人。其中,1995年12月22日,张君、秦直碧持枪抢劫重庆友谊商店沙坪坝分店黄金柜台,致1人死亡、2人轻伤,劫得黄金、铂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5.5万元;1996年12月25日,张君、严若明持枪抢劫上海第一百货重庆店黄金屋,致2人重伤、1人轻伤,抢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1997年11月27日,张君、李泽军、严若明持枪抢劫湖南省长沙市友谊商城黄金柜台,致2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37.2万元;1999年1月4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持枪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饰品柜,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共劫得人民币3万余元、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63.4万元、出租车1辆;2000年6月19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持枪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朝东路储蓄所押款人员,抢得人民币14万余元、出租车1辆,致2人死亡、2人轻伤;同年9月1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在湖南省常德市持枪抢劫常德农业银行北站分理处运钞车,致7人死亡、4人轻伤、1人轻微伤,劫得经警微型冲锋枪2支及其子弹20发。
为实施暴力犯罪,张君单独或指使他人从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等处非法购买了手枪15支、子弹2500余发及手榴弹1枚、手雷2枚。
2000年9月至12月,公安机关在重庆、湖南等地将张君、李泽军等案犯全部缉拿归案。
2001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张君等18名罪犯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2001年4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直碧等七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陈世星等两人被判处死缓,被告人杨明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全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泽军等人另案进行了审理,对李泽军及其他两名被告人判处了死刑,对一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李泽军等11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泽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分别依法核准了张君、李泽军等人的死刑判决。
2001年5月20日,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分别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
编后语
张君暴力犯罪集团流窜渝、湘、鄂数年,在朗朗乾坤下,进行了多次极端暴力犯罪。该犯罪团伙装备之精良,组织之严密,手段之残忍,作案时间之长,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曾被公安部列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刑事第一案。
其犯罪行为十分凶残、恶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无数家庭带来了难以弥合的巨创,它也严重地挑衅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治安。
对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的公开宣判,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持“稳、准、狠”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整理撰稿:李错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张瑾 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