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含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数+4,需用A4纸打印。(如被申请人由2人,则须提供2+4=6份)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2份;委托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2份;
1.再审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含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数+4,需用A4纸打印。(如被申请人由2人,则须提供2+4=6份)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2份;委托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2份;
3.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原审(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包括案件经过的所有程序裁判文书)复印件各4份;
4.如有新证据应提交复印件4份及新证据说明1份。
注意事项:
1.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
2.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予以补正,经补正或改正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或逾期不予补正、改正的,法院不予立案审查。
3. 再审申请书不得含有对他人谩骂和人身攻击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类内容。
4.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需缴纳诉讼费用。
5. 沈阳市案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本院代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