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用不雅行为报复举报自己的女子并致二人轻微伤,法院判决男子赔偿女子2万余元

万宸律师2018-11-19389人阅读
导读:

万女士投诉邻居曾先生的家庭作坊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曾先生甚至以欲裸露下体的行为紧跟万女士,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受轻微伤。万女士将曾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曾先生赔偿损失,曾先生反诉万女士要求万女士赔偿损失。

万女士投诉邻居曾先生的家庭作坊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曾先生甚至以欲裸露下体的行为紧跟万女士,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受轻微伤。万女士将曾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曾先生赔偿损失,曾先生反诉万女士要求万女士赔偿损失。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曾先生赔偿万女士22403.6元,驳回曾先生的反诉请求。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举报引不满  用不雅行为报复

二人均受伤

万女士与曾先生毗邻而居,曾先生与儿子在自家房屋处兴办了家庭作坊从事五金生产。万女士和周围其他村民曾经因该家庭作坊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多次与曾先生家发生争议,万女士亦向五华县环保部门投诉举报。

2018年4月10日,五华县环保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曾先生兴办的家庭作坊处进行环境检查。在相关工作人员驱车离开后,曾先生和万女士发生言语冲突,曾先生在争吵中把手放置于下体处欲裸露下体并快速走向万女士。万女士见状后急忙返回自家房屋一楼,而曾先生一边说着侮辱言论一边继续做欲裸露下体的行为紧跟着万女士进入房屋,双方在房屋里面发生推搡,在被曾先生按倒在地时万女士咬伤了曾先生的手臂,为摆脱曾先生的纠缠,万女士拿木板拍打曾先生。后曾先生追赶着万女士走出房屋并将手持的木板多次打击万女士的头部致使万女士躺倒在自家房屋门坪处。曾先生的家属与周围群众见状后上前阻拦曾先生,但曾先生在被阻拦时仍欲用木板打击万女士,后被他人夺走手中木板并丢弃。此时,曾先生才随阻拦的亲属和群众返回自家房屋,但不一会曾先生折返万女士房屋门坪并躺倒在地。后双方均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经鉴定,万女士和曾先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因无法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万女士将曾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而曾先生亦提起反诉,要求万女士赔偿损失。

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行为

不负民事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是因万女士投诉举报曾先生家庭作坊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而引发的。作为公民,万女士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法享有投诉举报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此打击报复。

双方在发生言语冲突后曾先生做出欲裸露下体的动作并快速走向万女士,曾先生不理智、不文明的处理方式直接导致了纠纷的恶化。万女士见曾先生欲裸露下体并快速走来后躲进房屋意图闪避曾先生时,曾先生非但没有停止不文明行为而是紧紧跟随万女士进入房屋,以致纠纷进一步恶化。双方虽然在房屋内发生了推搡,但曾先生在纠纷中有明显的侵害恶意且处于强势地位,万女士作为女性身处弱势地位,即使在推搡过程中万女士致伤了曾先生,其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摆脱曾先生的控制,属于制止不法行为的反击行为,是合理范围内的正当防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万女士致伤曾先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曾先生对万女士的正常举报行为实施打击报复致伤万女士,是造成本次纠纷的全部原因,应负本次纠纷的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徐冰琪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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