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女酒后身亡,同桌3个朋友赔了15万!经常聚会喝酒的注意了!

万宸律师2018-11-26391人阅读
导读:

你们有被别人劝酒 或劝别人喝酒的经历吗? 但酒可不能乱喝 类似醉亡已发生多起 少女醉酒后身亡 同桌三人赔15万 今年9月25日中午,在温州乐清务工的19岁贵州女孩叶某,和二男一女三个朋友在乐清乐成街道清远路某店吃火锅。其间,叶某先喝老白干,又喝两小瓶劲酒,再喝百威啤酒。至下午3时,叶某出现恶心呕吐、全身抽搐和神志不清等症状。

你们有被别人劝酒

或劝别人喝酒的经历吗?

但酒可不能乱喝

类似醉亡已发生多起

少女醉酒后身亡

同桌三人赔15万

今年9月25日中午,在温州乐清务工的19岁贵州女孩叶某,和二男一女三个朋友在乐清乐成街道清远路某店吃火锅。其间,叶某先喝老白干,又喝两小瓶劲酒,再喝百威啤酒。至下午3时,叶某出现恶心呕吐、全身抽搐和神志不清等症状。

一起喝酒的朋友慌了,急忙送叶某到乐清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醉酒呕吐物窒息引发吸入性肺炎,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数日后身亡,治疗期间,赵某等3人支付了1.5万元医疗费。

事发后,乐成街道调委会驻所调解室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调解,叶某直系亲属和赵某等3人就医疗等费用及补偿等事项进行协商。赵某等3人认为,叶某自己饮酒过量死亡,但他们和叶某一起喝酒,发生这样的悲剧,他们愿意做一点补偿。近日,他们终于达成一致,决定每人拿出5万元,共计15万元作为补偿。

喝酒致死的事情,

今年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男子饮酒过量死亡

好友赔偿61万元


曾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曾某的死亡是因几位好友邀请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经过民警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参与聚餐的9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没把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补偿曾某家属共计61万元。

但并不是所有情况,同桌喝酒的都会有责任。

22岁小伙参加婚宴醉亡

同桌的他们被判免责

今年4月的一天,22岁的小伙张明参加朋友王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终不幸离开人世。事发后,张明的家人认为众人要对此事负责,遂将新郎新娘、同桌吃饭的人以及婚宴举办的酒店起诉至法院。后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小伙婚宴后身亡众人成被告

张明家人诉称,婚宴期间,张明与同桌人相互敬酒导致他喝醉酒,饭后,他发生呕吐,呕吐后张明被两个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员抬至酒店一楼,医护人员到达后将张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家人表示,张明的两名发小李军、杜勇,是同桌中仅与张明相识的两人,未进行有效制止和安全护送义务;酒店作为本次婚礼的承办方,在宾客醉酒并在店内发生呕吐的情况下,没能及时指派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正确、及时救助。

张明家人将新郎新娘、张明朋友、同桌吃饭人以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9名被告承担60%责任。

▌说法:新郎及两位朋友担责10%

瑶海区法院查明,当天张明和其朋友李军、杜勇与新郎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摆放白酒2瓶、红酒1瓶、雪碧1瓶。一名同桌吃饭人表示,他们与张明不认识,“他第一次喝一杯白酒,同桌一起的人劝阻不要喝了。因工作原因,我们同事喝的都是饮料,更加不会劝酒。我们是在新郎、新娘敬酒后就离开的,离开的时候张明还是正常的。”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警方询问中的陈述,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张明一人喝白酒,喝一斤多。因此,张明本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当张明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时,王成、李军、杜勇作为他的朋友,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因而,3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适,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们未参与喝酒,且他们与张明互不相识,常理应无在酒桌劝他人喝酒的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担责。要求酒店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

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赔偿3.7万余元;李军和杜勇各赔偿1.8万余元。

什么情况下一起喝酒要担责?

生活中,朋友聚会、工作应酬等场合,难免大家会喝上几杯。那么共同饮酒喝出事故,同饮者需要为意外担责吗?

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游贻静律师表示,因饮酒引发身亡,共同饮酒者并非一定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饮酒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者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灌酒或是恶意劝酒。故意对饮酒人进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后会引发不良反应而故意要求其喝酒。

(二)在饮酒人醉酒后不履行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人不能喝酒而不进行劝阻,或是酒后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事情如开车、高空作业而不进行劝阻。

(三)饮酒人出现危险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救助、护送义务,这种情况只有在饮酒人因饮酒出现危险的情况需要他人照顾,其他共同饮酒人才需对其照顾,护送饮酒人到安全的地方。

上述是同饮者具有过错行为的情形,此外,还存在一种无过错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比如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此时也有可能酌情地承担少许的赔偿责任。

故此,饮酒者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帮助义务,不能强制劝酒、灌酒。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做到以下四点

酒友不承担责任

第一,不强迫性劝酒

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第二,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第三,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第四,酒后驾车及时劝阻

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转自《政法那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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