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发生意外谁担责?

万宸律师2018-12-06381人阅读
导读:

一则案例(来源于仙居县思波特健身有限公司、吴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10民终1337号)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6日晚上7点左右,原告到被告的场所健身,在骑动感单车时,单车的扶手从车体上脱离,致原告从单车上跌落,右脚脚踝受伤。原告于受伤当日到仙居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扭伤,右踝距腓前韧带跟腓韧带断裂、右膝关节扭伤,住院至同月27日,共11天,出院后又多次到门诊治疗,医疗费19390.99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建议: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

一、一则案例(来源于仙居县思波特健身有限公司、吴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10民终1337号)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6日晚上7点左右,原告到被告的场所健身,在骑动感单车时,单车的扶手从车体上脱离,致原告从单车上跌落,右脚脚踝受伤。原告于受伤当日到仙居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扭伤,右踝距腓前韧带跟腓韧带断裂、右膝关节扭伤,住院至同月27日,共11天,出院后又多次到门诊治疗,医疗费19390.99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建议: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以上期限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如果不考虑法律规定,普通人从生活经验来看,住院费不到2万元,那健身房该赔多少呢?是不是最多赔偿住院费,再给几千块钱慰问金就够了?况且,受伤也不能全怪健身房,住院费不能全部赔付。这样看,最多3万块钱就够了吧。

但实际不是这样。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健身房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包括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11万元。

二、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一)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最早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在其基础上,首次于法律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此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也对此作出规定。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经过了“造成人身损害——人身安全”向“造成他人损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精神损害”的转变,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全面。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同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旨在保护公共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属于“不作为侵权”,也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来源多样,可能源自法律明确规定(如消法第7条、第18条第1款、民用航空法第124条、125条、公路法43条第2款等)、也可能源自合同约定,也可能源自诚实信用原则。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

1、义务人不因自己行为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现实中有很多此类案例, 比如,去医院看望病人在经过楼外斜坡时因有砂石滑倒而摔伤;游泳经过消毒池时,因池内防滑脚垫铺设不当而摔伤;酒店未在其海滩浴场设置救生员导致住客游泳时溺水身亡。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比如,因宾馆管理不严导致住客住宿期间被歹徒伤害。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前文已述,该责任须为特定主体。公共场所, 除明确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外,还应包括餐馆、游乐园、银行、医院、大学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众多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并非法律术语,指为社会公众举办或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种社会活动。例如,网上发帖征集自驾游的组织者;庙会、灯会、演唱会、马拉松比赛等。

如果某一群众性活动是在某一公共场所举办的,比如在公园举办的灯会,则活动组织者和公园管理人都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各负其责。如果因为组织不当而出现拥挤踩踏事故,则组织者应承担齐全责任;如果因为公园栏杆存在缺陷,则公园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2、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法律法规有无相关规定

(2)危险程度大小。比如“张国圣等诉郑和公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法院认为:“衡量管理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即在于其行为是否尽了一个善良管理人标准下最大的谨慎和最大努力”。

(3)对损害的预防与控制能力的程度

(4)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利。对于无偿服务的,基于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应尽量少认定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3、他人遭受损害

首先,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对于其工作人员,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或《侵权责任法》第35条。

其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三、赔偿范围

(一)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了更明确的解释。

(二)财产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三)不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对被侵权人的过错或故意、第三人造成、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规定了行为人不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比如,以下案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7178号案件中相对于健身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说,法庭对于被侵权人自身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告作为健身房经营者理应为会员提供安全的配套服务,然其浴室设施未能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原告系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成年人,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其系该处健身房的会员,一直在此处健身,理应对场内环境较为熟悉,然其疏忽大意,自身亦存在过错。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健身房如何减轻或避免赔偿责任

(一)健身合同签订阶段

在与客户签合同或是办卡的时候,没有询问对方有没有病史,也就相当于没有告知客户,某些疾病不适宜参加健身,健身过程中也有可能导致一些风险发生。

针对此项,应对会员入会时的健康状况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并要求会员应签字认可。

(二)私教资质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此处规定略显模糊,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5月1日)中第一批高危险体育项目目录中的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四个项目。而对于其他项目,并未明确规定准入证书,存在着大量水平评价类证书。目前,目前最正规、最权威和最具法律效应的是体育总局的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业内比较认可还有很多,比如美国运动协会(ACE)、美国国家体能协会(NSCA)、美国运动医学协会(ACSM)、美国国家运动医学会(NASM)的国际四大教练认证。

因此,私教是否具备认可度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将成为法院判定责任的一项考虑因素

针对1、2两项分享一个案例(来源:扬子晚报,2017.9.3):苏州昆山一男子张某在健身房内聘请私教健身,却在健身过程中猝死。原来,该男子患有冠心病,而他在办卡时却向健身房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出事后,该男子的亲属起诉向健身房索赔一百多万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令由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健身房在其办卡时已经健身房向其提供了《健身问答表》,并在问答表内用了大量篇幅列明了健身可能对身体状况造成的影响,已经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且健身房并非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技术和设备对张某的身体进行检查,只能依据张某自行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其是否患有身体疾病,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健身方案,但张某隐瞒了自己患有冠心病的情况,系疏于对身体进行管理的表现,因此,张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但是,由于张某所聘请的该名私教并无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只是该健身房自行培训上岗,且在健身风险提示方面,未对张某做到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告知,因此存在瑕疵,健身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约为120万元,并判令由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健身房设施方面

关于健身房器材及相关配套设施方面,个人建议参考《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 第2部分:健身房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GB/T 18266.2-2002》,其中详细列明了健身房的清洁卫生、环境与安全救护、设备设施及维护保养、服务水平等各项内容,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全文过长,不再本文中体现。

以下针对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的方面,列举几项,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完善的措施。

(1)健身器材应为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现行标准为GB 17498-2008。

(2)健身器材的醒目处张贴有中文标注的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

(3)淋浴室、更衣室地面为防滑材料、设置提示标牌。

(4)更衣柜等设施牢固,地面平坦,保洁及时,防止存在水迹、砂石等导致滑倒的危险。

(5)定期设备维护,器械归位及时。案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51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健身房的经营者,理应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然本案中,健身房内哑铃等健身器材放置随意,虽有归置设备,但并未有效引导消费者将器材放归原位。在监控所示的不短时间内,也未见有健身房工作人员进入事发区域整理健身器材、确保健身区域的安全,以致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受伤,被告显然缺乏安全意识、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因此受伤之损害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然原告在平躺使用哑铃锻炼之前疏忽大意,并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注意地面状况、确保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考量,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一兆韦德对原告桂文勇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服务过程方面

1、首次入会介绍并要求会员签字确认。

案例:陈女士在健身房上动感单车课,这天来了一名新教练,音乐刚刚响起,陈女士的脚就脱离了踏板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距骨及左踝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一个星期,花了3680元医疗费。

本案中,陈女士负主要责任。陈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者应当知晓运动和健身本身具有一定风险,而且不是初次接触单车健身运动,应当知晓这项运动的危险性及注意点。然而,她在健身过程中未能谨慎对待,致自身受伤,自身具有较大过错。但健身房在不能判断陈女士是否已经掌握安全注意点的情况下,放任其从事该项运动,也需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8]

针对此类情形,建议:

公司应由专业人员制定《健身器材使用说明和健身注意事项介绍》,其中列举相关器材的使用方式、健身注意事项,并注明:若有疑问,先咨询工作人员,再使用器材。同时,也应列明,首次入会时已有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对于新会员,应由工作人员指引并介绍健身房内各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并由会员签字认可《健身器材使用说明和健身注意事项介绍》。

2、私教服务方面

由于比普通会员缴纳了更多费用聘请私教,理应享受更专业的服务,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也更为严格。私教,除了具备前文中提到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在服务上更加重视提示告知和指导义务。同时,即使是私教与会员签订的个人私教合同,公司仍难以免除相关责任,根据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由于私教的一对一性质,不同会员的锻炼项目不同,故私教应针对不同会员制定《私教项目介绍》,列明相关项目的注意事项,并根据教学进程在开始前向会员说明并取得签字确认。

3、日常管理方面

应完善监控设备,做好刷卡进出记录,配备足够数量的巡查人员,保持对服务过程的管理掌控。

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3572号案中,法院认为:蓝鼎公司作为该健身场馆的实际经营人,未能按《会员章程》规定,让柳玉洪在前台刷卡或者确认柳玉洪的身份后进入场馆,致使柳玉洪进入健身中心的时间无法确定;事发当日系健身中心重新装修后正式营业第一天,蓝鼎公司仅安排3名工作人员(前台、会籍、教练各一名)上岗,且亦因故未开启监控设备,无法充分保障对健身人员的巡查、管理、指导,对健身场馆内突发情况和健身人员的危险行为不能及时、全面掌握。上述缺陷的存在,使得蓝鼎公司工作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柳玉洪突然倒地的情况,虽然之后蓝鼎公司工作人员拨打120救护电话,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由于没有现场监控,无法认定柳玉洪倒地的具体时间,进而不能确认柳玉洪倒地与蓝鼎公司工作人员拨打120救护电话的间隔时间,不能证明蓝鼎公司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拨打了救护电话,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蓝鼎公司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进入健身场馆的人员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柳玉洪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损害后果,考虑到蓝鼎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其对柳玉洪死亡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4、更衣柜管理

针对本项,入会协议应对此采取相应提示说明,更衣柜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同时,可在更衣柜区域内张贴提示说明,重审此要求。

案例: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33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财财物损失是他人盗窃所致。健身俱乐部提供的储物柜锁具正常,在大厅、更衣室等处张贴了不得在储物柜内放置贵重物品的标志,会员守则、更衣室使用须知中也进行提示说明,已在其经营场所多处安装监控设施,尤其是更衣室门口走廊上方的监控设施能够对出入更衣室的人员进行监控。俱乐部对此并无过错,不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应急处置方面

1、发生第三人致使会员损害情况

例如,前文提到的2014年山东招远“麦当劳”店内邪教成员杀人案,虽然当时出现了很多要求麦当劳公司承担责任的声音,但由于本案中麦当劳的女性员工曾冒着生命危险阻止嫌疑人,还遭到了嫌疑人殴打。其后迅速报警。麦当劳员工显然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所以,并不能因为该损害发生在麦当劳店内,就要求麦当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此类事件,比如会员口角打架斗殴,公司工作人员应作出合理判断,若情形不恶劣应尽量劝阻,若情形紧迫应立即报警,报警记录将成为减轻或免除公司责任的有力证据。

2、会员受伤或突发疾病

在出现会员受伤或突发疾病时,应履行救助义务,及时送医治疗。

健身场所应考虑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急救人员,营业期间急救人员应随时待命,以便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同时,加强对健身教练应急能力和医学常识的培训。

案例: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3743号案件就发生意外后健身中心采取的救治措施和责任如是阐述:“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其多立方店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应对学员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周某的死因为“猝死”,即周某是因自身疾病而突然死亡的。根据事发现场的影像资料及通话记录,周某突然晕倒后,现场的被告工作人员及时对周某实施了一定的救护措施,并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鉴于目前尚无强制性法律规范或行业规则规定,经营性健身服务公司必须在健身场所内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制定针对心博骤停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掌握急救技能的教练人员,故可以认为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9]

本案中,健身中心并未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由于健身中心有完善的监控资料为当时的救助情况提供了证据,且采取了合理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在大多数案件中健身机构均会被判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也提醒健身机构经营者应该更加重视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孙玺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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