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公司将业主牛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她缴纳2014年至2017年的供暖费共计10 200元。牛女士不同意缴纳供暖费,称未与供暖公司签订供暖服务合同,30元/平方米/供暖季的供暖费标准过高,要求按照24元/平方米/供暖季的标准收费。另外,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因为冬天供暖温度不达标、室内太冷,屋里必须穿棉衣
01 如何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
案例一
供暖公司将业主牛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她缴纳2014年至2017年的供暖费共计10 200元。牛女士不同意缴纳供暖费,称未与供暖公司签订供暖服务合同,30元/平方米/供暖季的供暖费标准过高,要求按照24元/平方米/供暖季的标准收费。另外,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因为冬天供暖温度不达标、室内太冷,屋里必须穿棉衣,所以房子没有人愿意租住,到现在一直闲置,坚持不同意缴纳供暖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暖公司提供了《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证明为涉案小区提供燃气供暖,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牛女士主张温度不达标,但未能提供第三方测温记录等客观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牛女士主张涉案房屋虽无人居住,但未与供暖公司协商办理停暖手续,故判决牛女士全额缴纳供暖费。
法官提示
集中供暖涉及公共利益,希望网友按时交纳供暖费
现在正值供暖季,如果遇到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情况建议用户首先与供暖单位协调沟通,要求供暖单位上门测温并查找原因;如果供暖单位怠于沟通和维修,用户可向各区供暖办公室反映问题,要求下户调查并及时解决;如果温度仍然不达标,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室温测量报告。每个环节大家都可以通过录音、书面材料等方式固定证据,而不是被动参与诉讼。另外,如果您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请及时与供暖公司沟通办理停暖手续,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02 小心!预付卡好办难花
案例二
张某租赁了一间商铺准备开设健身房,房屋尚在装修,业务员就在小区里低价招揽会员。附近小区居民看到价格优惠、让利幅度大,纷纷办卡。但是到了约定的开业日子,健身房依旧没有动静,健身器材亦未入场。张某许诺消费者下个月就开业,可是到了下个月,健身房大门紧闭,大家纷纷起诉到法院。张某称其收到的会员费都用来租场地、发业务员工资,由于资金链断裂,现健身房已无法开业。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消费者会员费并支付违约金。虽然,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保障了自己的权益,但是一场诉讼下来,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法官提示
事后维权不如理性办卡
一是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之前应当尽可能了解商家的信息,选择规模比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不要为了追求高折扣率或者大幅度优惠而盲目购买长期大额预付卡,以免在无力维权时损失更大;二是缴费前,要与商家仔细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详细约定服务项目、期限、次数、质量、价格、违约条款,尤其是优惠内容、终止服务、转让限制等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谨防预付卡中的“霸王条款”;三是缴纳预付款后,妥善保管充值卡、发票等付款凭证,避免商家否认消费者已付款。如果发生纠纷,及时向消协投诉或到法院起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03 替代性交通费,请您合理主张
案例三
张先生在并线时不慎将李先生驾驶的大众牌帕萨特汽车右侧撞坏,张先生及时报警、报险,保险公司定损后赔付了相应的修车费。但李先生认为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需要租车出行,为此,要求张先生、保险公司承担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8000余元。张先生认为李先生主张的交通费用过高,不同意支付。保险公司则认为,替代性交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免赔。法院审理认为,替代性交通费非直接损失,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同意承担该项费用,否则不属于保险责任,相应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根据李先生提供租车合同、票据显示,李先生承租的车辆为奥迪A6,价格显著偏高。为此,法官根据租车行业标准将替代性交通费调整为3000元。
法官提示
当事人主张替代性交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
一是合理的期间,即限于车辆维修期间,具体以修车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但如果是因为车主个人原因导致怠于取车,该期间不计算在内;二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交、地铁、出租车,也包括租赁同等级车辆的费用,所谓同等级就是租用与维修车辆相似等级或价位的汽车;三是合理的事由。考虑到私家车一般都是作为代步工具使用,因此根据日常出行需要,以正常情况下需要支出的出租车费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合适。对于超出合理的出行需求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04 借款和还钱
这几个法律常识你需要知道
案例四
周女士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经人介绍向杨某借款50万元。后双方因为借款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周女士称借款当天杨某要求其立即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该款项为砍头息,应当予以扣除。另外,借款后她已按照杨某的电话指示将借款本息23万元支付给案外人李某、张某,并提供转账凭证。此外,双方约定的实际月利率为4%,超过法定标准,要求抵扣本金。
杨某不同意周女士的说法,称没有要求周女士将借款本息转给张某、李某,周女士主张已偿还本息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周女士称杨某都是电话通知还款,无法提交证据,案件一度陷入焦灼状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职权调取杨某、李某、张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周女士每月将钱转给李某、张某的当日,李某、张某即将款项转给杨某。为此,法院判定周女士陈述已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的情况属实,并对砍头息、高息等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判决周女士偿还杨某借款本金36万余元以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示
砍头息、利率标准以及本息偿还举证责任是借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第一,砍头息。所谓砍头息是出借人在放贷时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的钱。根据合同法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的数额以出借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砍头息应从本金中扣除。第二,利率标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利率规定了“两点三个区间”,大家记住两个数,分别是24%和36%。双方约定年利率没有超过24%的,法律予以保护;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已经支付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未支付利息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第三,偿还本息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主张偿还本息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周女士因疏忽没有留存偿还本息的证据,导致被杨某等人钻了空子,险些多还钱。
除了掌握上述三个法律知识点,法官提示网友,借钱一定要签订借条,尽可能指定收、还款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偿还本息,避免发生争议时说不清。另外,也提示大家虽然法律规定了利率的上限,但是高息诱惑不可信,希望大家理性借贷、合理投资。
05 立好遗嘱,别让遗嘱适得其反
案例五
母亲刘女士去世后,臧甲兄妹三人因为母亲的遗产分配产生争议,臧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取得母亲名下房屋出售价款160万元的1/3。臧乙不同意其兄臧甲的请求,称母亲生前留下9份遗嘱,大部分遗嘱都写明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臧乙,小部分遗嘱写明分给为臧甲和臧乙。后来刘女士咨询律师得知,房屋虽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但该房屋性质为刘女士与臧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公平起见,刘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获得价款320万元,所获价款中的一半160万元平均分配给三名子女,剩余160万元自己存了起来。后刘女士在去世前2个月,留下最后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 “我所有的钱和物由女儿臧乙继承。刘XX”。法院审理认为,在存在多份真实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臧甲虽主张最后一份遗嘱不是刘女士的真实意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判决刘女士的遗产由臧乙继承所有。
法官提示
立遗嘱之前确保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
写立遗嘱请您关注以下几个要点:一是立遗嘱时要了解不同遗嘱的形式要件,避免因形式不当导致遗嘱无效;二是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对遗产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应以客观的语言表述,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确权,后继承;三是要重视行为能力,实践中,立遗嘱人年龄普遍偏大,甚至部分立遗嘱人患有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为此,建议立遗嘱之前确保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避免因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导致遗嘱效力争议的风险。
06 别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
案例六
常女士因与钱先生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子的抚养权。钱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婚生子由常女士抚养,要求自行抚养子女。庭审中,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各自要求12岁的孩子书写多份意见书,提交法庭,给孩子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孩子一度出现抑郁倾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二人条件相似,但孩子长期与常女士共同生活,且经法院单独联系孩子,孩子表示愿意与母亲常女士共同生活,故本院判决孩子由母亲常女士抚养。
法官提示
别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
虽然这是一起很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但却折射出背后深刻的社会现象。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不是父母在离婚时牵制对方的筹码。希望父母双方尊重孩子、尊重法律,在处理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等事宜时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的时候,请给孩子保留一份完整的爱。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郑纪优 谢伟辉
转自: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