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在钢城区工作的徐某与曹利刚、徐西恒、王涛、徐瑶等七人在钢城区南湖夜市就餐,吃完饭后,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南湖夜市经钢都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死亡。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呢?徐某的妻子刘某在庭审中回忆起了当晚的情况。
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在钢城区工作的徐某与曹利刚、徐西恒、王涛、徐瑶等七人在钢城区南湖夜市就餐,吃完饭后,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南湖夜市经钢都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死亡。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呢?徐某的妻子刘某在庭审中回忆起了当晚的情况。
徐某妻子刘某:“到九点多还是十点多,我给他打电话,跟他说你赶紧回来啊,孩子还闹,他说,我碰见徐希恒,王涛,赵连杰在一块呢,我和他喝完酒,我就回去啊,他还是不回来,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曹立刚,徐瑶,徐继强去了,我再喝完酒我就回来,十二点我再打电话,他说我这就回去啊,然后我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
徐某的妻子挂了电话后,怎么也想不到这成了永别,原本催他早点回家,却在第二天得知,夫妻二人已是阴阳两隔。徐某撒手人寰,嗷嗷待哺的女儿就这样没了父亲,年迈的父亲晚年丧子,悲痛欲绝,新婚不久的妻子,心如刀绞,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顷刻间家破人亡。事故发生后,经莱芜交警第二支队调查,徐某是醉酒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据了解,当晚和徐某有接触并共同喝酒的人有七个人,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七人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七名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2016年12月5日,在钢城区人民法院颜庄法庭第二审判庭内,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原告分别是死者的妻子、女儿和父亲。被告是曹利刚、徐西恒、王涛、赵连杰、徐纪强、徐瑶、赵振财七个人,徐西恒、王涛、赵连杰聘请了代理人,徐西恒、赵连杰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另外,被告曹利刚、赵振财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所以,七被告中的当事人到庭的只有王涛、徐继强和徐瑶。
原告代理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合计977296元的30%,即293189元。”(本案中的死者属于醉酒驾驶,他自己应该占有主要责任,所以在法庭上,原告方自己也清楚这一点,他们只要求七被告共同承担30%的责任。)
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相互承担劝阻、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七名被告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构成了民法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陈述了答辩理由。
被告徐继强:“对原告的起诉,我不认同,因为当时不是共同相约饮酒,不应该起诉我,他驾驶摩托车死亡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我,他喝酒的时候,我不知道,我去的时候比较晚,对原告要求的赔偿与我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徐瑶:“在喝酒过程中,我多次劝徐某,不让他再喝了,他说自己的酒量有数,没事,我说送徐某回家,他说没事,自己没喝醉。当时我已经尽到劝阻照顾的义务。喝完酒我就回家了,而且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到家,他没接,喝完酒以后他又去了哪里,我不知情,因此徐某的死亡与我无关。”
在庭审现场被告三人共同举证,拿出了一段视频与语音。
视频证据是当时他们喝酒当晚经营烧烤店老板,因他回东北了,无法当庭作证,就录了一个视频,证实当天晚上三个被告与徐某不是相约一起去的,而是他们三个一桌。
原来,徐某当天晚上遇到王涛等三人后,提出向王涛借钱,这才凑到一桌上聊天,后来王涛答应了此事,徐某担心王涛反悔就让朋友拿出手机来录了音。而就在这段录音里,能清楚的听到三名被告极力劝阻徐某少喝一点酒的对话。
被告的代理人还辩解,三被告不清楚徐某是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所以三名被告没有义务提醒他少喝酒或护送他回家。后来,酒后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三名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三名被告对这一后果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另外两名被告没有参加出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法庭宣布休庭。2016年12月13日,钢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一、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8869.4元。
二、驳回三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死者徐某本人不注意照顾自己,过错明显,根据民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徐某应自行承担85%的责任,而七名被告应当承担15%的责任。
法官采访
庭审结束后,我们针对被告徐西恒、王涛、赵连杰的代理人提供的视频和音频进行了辨认,因音频内容无法辨听,视频中证人身份无法核实确认,无法认定客观性及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所以法庭不予采纳。因此,三名被告没有证据证实他们没有和徐某在一起饮酒,并对其劝阻,负有一定的责任。然而,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骑车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应当减轻七名被告的民事责任。
来源:莱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