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摔伤致残,与其喝酒的五名酒友被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付某等五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以承担10%为宜。
一男子醉酒摔伤致残,与其喝酒的五名酒友被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付某等五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以承担10%为宜。
2017年的某一天,张某与付某等五个好友约好晚上一起聚餐喝酒,喝得很尽兴,六个人喝了白酒2斤不到。喝完酒后,付某和另一好友将张某送到了聊城市某小区单元门前,问张某要不要把他送上去?张某大手一挥:“我没事儿,你们走吧,下回再约。”于是,付某和另一好友就走了,到家之后没忘给张某打电话,听见张某在那头说:“到家啦,到家啦。”
谁料,其实张某在上楼的时候就不慎摔倒了,被急忙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多发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等,花去医疗费等10余万元。后来,张某就把当日跟他一起喝酒的五个好友告到法院,诉称当日自己喝酒时,其他人对其进行了劝酒,在其醉酒后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应当对自己的伤情承担责任。
庭审中,付某等五名被告辩称,他们都觉得很冤枉,因为都是多年的好朋友,经常在一起聚餐喝酒,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情。吃完饭之后,他们将张某送到了家门口,是张某坚持要自己上楼,他们才没有坚持将其送上去,并且在回到家后也给张某打过电话,确认他到家了。付某等人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对其摔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识到饮酒过量后人的意识不同于未喝酒时,对于损害的发生时能够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张某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应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在这起案件中,付某等五人应当预知张某在酒后独自上楼会发生摔落的危险,但轻信损害可以避免,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即存在过失。这种过失和张某身体受到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付某等五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以承担10%为宜。接到判决后,张某和付某等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在社交活动中,应当注意把握分寸,不要过分劝酒,一起饮酒之人有互相提醒的义务。一旦有人因酒醉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倘若诉诸法律,与其喝酒之人都难逃过错赔偿责任。生命诚可贵,希望朋友聚会时一定要相互提醒,饮酒适量,保重身体。
来源:聊城中院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