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生观和世界观相类似,对司法工作的基本看法和观点,对司法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可以统称为司法观,它指导着对法律、法治和司法行为的理解与判断,决定着司法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和对待司法行为的态度。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载《检察日报》
转自:刑事实务
与人生观和世界观相类似,对司法工作的基本看法和观点,对司法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可以统称为司法观,它指导着对法律、法治和司法行为的理解与判断,决定着司法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和对待司法行为的态度。
在观念不断多元的今天,在公众之间甚至在司法人员之间对一些案件和法律事件都呈现多元化的态度,有些时候还莫衷一是,究其根源是司法观缺少系统的建构,有些时候不在一个层次上讨论有些时候确实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
而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什么样的理念决定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必然也将决定什么样的司法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总是存在需要解释和判断的空间,案子总是需要人来办,证据事实总是需要人来判断,在这里理念问题至关重要。
因此,在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这些司法观念予以系统化,形成一套指引司法行为的司法观。
权力观。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是一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司法权力观。不是把案子当作一个活儿,而是把别人的生命、自由、前途命运捧在手心里来掂量。体现的是对法律的敬畏,是把人当作人的态度,一种把办的案子当作别人人生的态度。因为只有用心体会案件背后的真实动因,才能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独特性,才能具体而微的实现公平正义。
因为具体才真实,这一切只有带有感情才能体会。不是当事人当作符号,不是案件的起因笼统的归结于“琐事”,不是冰冷的逻辑推演,是带着一份了解之同情,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正义。这其实是对人的社会属性的洞察,是对理性人假设的一丝怀疑,是对不得已的命运处境的理解,是对人类个体不完美的接纳,是刑罚功能有限性的深刻认知,也是在体现着刑罚的谦抑性。
这种权力观体现的一种更高的司法境界,以善治来补充法律滞后性、模糊性之不足,避免陷入机械执法的窠臼,也就是在体现司法与立法的有机互动,司法不是在机械执行立法,而是帮助立法更好的适应这个变化飞速、日益多元的时代,结合人性进行试错检验,避免背离立法者的初衷,并与当下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相契合,从而更加深刻体现法律的伦理基础和道义基础,让人更加心服口服。
当然在案件的重压下,这样办案当然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一部分司法官选择放弃这种更高标准的追求,而选择机械化的办案,把司法当流水线,把自己当螺丝钉,效率提高了,但效果没有了保障,违背常情常理常识的个案不断出炉。表现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给社会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情绪,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度增加。
这是一种因陋就简的权力观,追求短期目标,忽略长期价值,最后使司法付出了更多的成本。当然这背后也有检力资源需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责任制需要全面落实的制度性原因,需要整体上加以加以解决。
证据观。让正义不但被看见,还要被看清楚。让人看不明白不是司法应当追求,而恰恰是应当反对的。“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而“麻木”是推手。而冤假错案主要是证据问题,而证据最怕的就是细节。这些关键的细节事实能不能被有效地证明,直接关系到整个证据体系是否扎实。
这些细节不牢,整个案件结构也会轰然倒塌。有时候,笼统用一句话来概括一下疑点重重的案件,可能会容易一些,因为负罪感会小一点,但如果深入到细节,就很难再编下去了,就像瞪着眼睛说瞎话,真实有点难。因为细节离证据太近了,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编的每一个细节都像是在挑战自己的道德底线,这有点像远距离发射导弹与用刺刀杀人的关系一样,离得越近就会越血腥,负罪感也会越强烈。
每个人都可能会撒谎,但是把谎话说得有鼻子有眼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它直接挑战人类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在证据上注重细节,增强事实表述的叙述性,就是在用人性来防止冤假错案。当你对那些关键的细节写不下去的时候,那一定就是有些证据还不充分,有些疑点还没有排除,至少内心还不够确信。
这个时候要做的不是轻易地把被告人送上法庭,一诉了之,而是反躬自省,反思整个案件,去补充完善相应的证据,倒逼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最后如果穷尽这些都不能完成细节的合拢,那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程序观。程序不是走过场。检察机关处于司法程序的中枢环节,这个关口不但要把住,还要成为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和审判要求及时传递给侦查环节。对检察机关来说主要就是发挥审查的实质作用,避免够罪即捕、凡捕必诉。
要全面彻底的审查证据,充分把握案件的实质,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也就是在事实证据上不能有任何的迁就和妥协,就是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决心和勇气,从实质层面上把握住案件。审查实质化也必然意味着要发现一些侦查中的问题,有些甚至是严重的和根本性的问题,因此会通过不捕、不诉的方式体现出来,当然更多的时候是完善证据的意见。
这也是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向侦查前段传递的结果。应该向侦查机关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不按新的标准来,此路不通,从而让侦查人员主动寻找提高办案质量的出路。而且这种传播是有针对性的,质量不高的人员收到的信号也就越多,对他的影响也就越大,他引起的重视也就越大,只要有问题,就有信号反馈,即使是具体而微的问题,也会有具体而微的反馈。
这些信号的反馈汇成的洪流才会冲垮以往的侦查惯性,将侦查引入更加合法、规范的轨道上来,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走上正轨,形成“审查-引导-反馈-规范”的良性循环。这就是审查引导侦查的基本原理。但是审查引导侦查绝不是简单的传导压力,也是在传授方法,是一种建设性的压力,是一种有方向性的引导。
不是简单的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还是指出为什么和怎么办的过程,是通过审查整合检警关系,也为庭审实质化铺平道路,这也是引导侦查的实质化,就是要解决问题。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连续引导。捕诉一体了,对这个案件的把握、引导可以一以贯之,对侦查人员的反馈、沟通也是一以贯之,保持了一个信息接受反馈的连续性,从而也就是保持了标准传递的连续性,减少了沟通层级、增强了沟通的亲历性、提高了沟通的深度,并因此形成了更加稳定、持久的检警微观联系通道。
二是专业化引导。以案件类型划分办案机构或办案组织单元,专业化成为基本格局,专业化的检察办案组织在引导的过程中将逐渐显现出专业化的优势。这种引导不仅是个案意义上,也是类案意义上的,甚至是侦查基本方法论意义上的,因此审查的方法论,也必将成为侦查方法论的先导,从而将审查和侦查在方法论上形成有机的统一。
司法观看似虚幻,但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司法行为,日用而自知,对司法观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从自发走向自觉,是司法者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因为我们深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是公众的价值观,是国民对法治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