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法讯息】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万宸律师2019-04-19407人阅读
导读:

现将2018年11月6日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现将2018年11月6日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2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

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2018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而批准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限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普通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不包括申诉审查和再审。

辽宁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辽宁省境内。

第三条 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事项具体、专人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申请人正在代理的案件,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主要指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执行程序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

第五条 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或者明确授权委托律师代为申请调查;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函件需注明随行执业律师信息;

(四)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

(五)律师保密承诺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名称或姓名,执行案件中还应载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内容,并签字或者盖章。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或“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字样等概括性内容的,法院不予签发。

第七条 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律师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的证据类型和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签发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

(二)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编排的律师调查令编号;

(三)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四)代理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六)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

(七)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八)签发日期及院印;

(九)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

(十)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副本及申请书、律师调查令回执应当入卷归档。

第十条 根据案情繁简和调取证据难易程度,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取证。期限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持令律师调查时,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代理律师及随行律师一致。

调取证据后,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附以说明连同律师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和律师的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提供有关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因客观原因在五日内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接受调查人应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逐页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所调取证据可由律师转交人民法院,也可由接受调查人通过特快专递寄送至人民法院。

接受调查人应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上注明相关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代理律师应在有效期届满后五日内将律师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妨碍民事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律师调查令回执或未缴还律师调查令的;

(二)不当使用或违反律师执业保密义务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四)若接受调查人将调取证据密封,未经法院允许私自拆封的;

(五)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发出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上述相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由发出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律师调查令适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调查令文书样式

2.  调查令文书(副本)样式

3.  调查令回执样式

4.  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附件1:

(正面)

辽宁省×××人民法院

律 师 调 查 令


                (案号)调查令××号

××××(接受调查人名称):

我院受理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案由)一案,××(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来你处调查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1.

2.

3.

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代理律师:××      律师执业证证号:××

随行律师:××      律师执业证证号:××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签发人:  ××年 ××月 ××日

                                             (院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背面)

权利及义务:

1.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进行,并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2.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间调查取证,有效期间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

3.律师应在调取证据五日内,将全部证据附以说明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接受调查人自行邮寄证据的情况除外。

4.接受调查人不能当即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并按要求填写回执。因客观原因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5.接受调查人应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逐页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所调取证据可由律师转交人民法院,也可由接受调查人通过特快专递寄送至人民法院。

6.接受调查人应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相关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原因。

7.对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事项,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

8.人民法院发现持令律师有违规调证情形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妨碍民事诉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9.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由发出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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