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万宸律师2020-10-181879人阅读
导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陈美辰同志:


您寄来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之疑问》(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本解释第三十五条又对有关数据标准的依据做了明确,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内容。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地方城乡差距越来越小,有关赔偿标准的差异自然会越来越小甚至趋同。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审判实践中对于本条规定当然也要遵循。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万宸律师事务所

声明:该文章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法律相关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或侵权,请联系 【万宸律师】 删除
周琦
周琦 主任律师
执业年限:30年
擅长:刑事辩护保险人损建设工程法律顾问业务
电话咨询 咨询人数:562
赵红星
赵红星 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年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侵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
电话咨询 咨询人数:562
侯志伟
侯志伟 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8年
擅长: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离婚家庭遗产继承案外人执行异议
电话咨询 咨询人数:562
骆香桦
骆香桦 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5年
擅长:民事诉讼公司法律服务金融资本法律服务刑事辩护
电话咨询 咨询人数:562
邓锐
邓锐 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5年
擅长:企业风险防控劳动争议及合同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侵权纠纷
电话咨询 咨询人数:562
万宸律师

在线需要找律师? 需要打官司? 万宸律师-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一对一法律服务,为您争取更多权益!

  •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展开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24小时电话
158-4041-4629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