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指派JC员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7年9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区。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传唤到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沈阳市GA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以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指派JC员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日租房内,容留孙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1年6月16日被传唤到案。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