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家庭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琦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万科明天广场D座办公楼704室、507室 邮编:110000 电话:024-2388 7820 传真:024-2388 7820
私人、家庭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琦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万科明天广场D座办公楼704室、507室 邮编:110000 电话:024-2388 7820 传真:024-2388 7820
联系人: 电话:
甲方私人/家庭的法律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与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签订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就甲方私人/家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供甲方参考。如甲方需要,应当出具规范的《法律意见书》;
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及法律文书。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书,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亲自草拟,严格审查。
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甲方对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向常年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应做到真实、完整;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对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法律顾问的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 三 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其他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3、常年法律顾问对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私人及家庭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第 四 条 法律顾问费、案件代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 元人民币。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应当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另外交纳代理费,具体数额按案件标的 %收取。
第 五 条 工作费用
常年法律顾问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差旅费。本款所称差旅费,是指常年法律顾问为履行本合同在沈阳市辖区之外的地方支付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通讯费用包括使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件三种通讯手段所支付的费用。
2、诉讼费用。本款所称诉讼费用,是指常年法律顾问为履行本合同必须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的申请及其担保费用、申请执行费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
3、其他费用。本款所称其他费用,是指常年法律顾问在除前款规定之外,为履行本合同必须支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查询工商、税务、专利档案、房地产或交通工具权属而支付的调查、复印费用;为解决专门的技术性问题而支付的鉴定、翻译和评估费用。
第 六 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法律顾问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 七 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法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用、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 八 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 十 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 十一 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签名): 乙方: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