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投毒)罪中止形态的认定

万宸律师2018-10-12462人阅读
导读: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初,随其丈夫孙某(村外四组组长)到某采石场做饭。同年7月13日上午,外工四组与外工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外工七组的外工,遂起报复之念。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初,随其丈夫孙某(村外四组组长)到某采石场做饭。同年7月13日上午,外工四组与外工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外工七组的外工,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3时许,王某趁外工七组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约30cc投入已做好的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外工二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外工七组工棚,正碰上一外工喝了梅豆汤后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外工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


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对此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中止犯,并且又投案自首,应当免除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吵骂小事,向工人汤盆内投毒,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是中止犯的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且又投案自首,可考虑减轻处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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