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认为XXXXX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XX民初XX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现在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次答辩如下:
答辩人:XX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答辩人认为XXXXX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XX民初XX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现在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次答辩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一审诉讼双方争议的问题是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答辩人一审诉讼中明确指出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发现施工的防水工程有漏水渗水现象,而上诉人拒绝进行修复,才导致双方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而不是要单纯审查漏水渗水的原因,如果是上诉人的工程完全符合合同标准和国家规范,即使漏水渗水也与其无关。反之,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又拒不进行修复,自然无权索要工程款,对于造成的损失依法依理应有上诉人承担责任。
上诉人承包的工程本身是防水工程,就是要解决整个合同项目工程的防水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就是XXXX小区X-X号楼地下室的防水处理,并在合同第5.6条对具体工程项目和要求进行了约定,现在经过鉴定也是这些约定的项目不符合约定,何来的上诉人施工没有瑕疵之说。
工程已经接收甚至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上诉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否则所有的项目约定质保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上诉人的交付工程在20XX年X月开始出现问题,上诉人拒不修复是上诉人在一审的自认时间。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质保期是五年,并未超过该期限,在一审漫长的鉴定阶段,双方现场勘查,积水最深处50公分。我们始终坚持按照约定进行修复就依法付款,但上诉人坚持只要验收了就不用修复,就是按照合同完成了全部义务,就是合格工程,这种公然违约行为得到确认是认定事实清楚。我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本案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鉴定结论已经明确没有按照技术规范和双方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存在负一层两道防水材料仅做一道、所有的防水保护层设计为20mm,实际是10-13mm、所有窗口内侧均未作防水及保护层、负二层顶板上返卷材未达到设计要求(300mm)且未做保护层。负一层地面上返300mm未达到要求并只做喷浆未做保护层,负一层地面上返300mm未达到要求并只做喷浆未做保护层等等(见鉴定意见书第四页),如此明了的违约不符合要求,上诉人还以已经验收就不承担责任,拒不履行基本义务我方不能接受。验收不等于质量就是合格,就不存在违约,这是起码的常识。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抗拒一审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这一专业的问题,已经由鉴定部门进行了科学的分析论证,已经不需要双方互相用单方主张进行争论。
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方明确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工序和质量进行施工是上诉人起码的义务,且五年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该进行修复,现在上诉人明确拒绝,我方当然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规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第三条规定处理,所以,引用了该第三条,对于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否定了曾经接收验收的事实。上诉人的理解错误而不是一审判决的引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结果公正。
因为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或约定进行施工,且施工的方法和工序严重违反《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导致答辩人未来需要重复施工还要进行拆除原工程,扩大工程款支出,且严重影响商品房的出租出售,答辩人甚至免费出则,大幅度降价出售,造成的损失何止几百万,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多次向上诉人阐明该现实问题,希望上诉人用专业技术解决该问题,但上诉人拒不理会,只要钱不履约,上诉人的合同权利时收取工程款,但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和规范进行施工、进行修复,在这种情况下,一审严格执行法律是公正的,是正确的。
综上,请二审法律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公正的履约秩序,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X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