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异 议 书(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用) 异议人一(利害关系人):任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XXXXXXX。联系方式:158XXXXXXXX。 异议人二(利害关系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XXXXXXX。联系方式:158XXXXXXXX。
执 行 异 议 书(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用)
异议人一(利害关系人):任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XXXXXXX。联系方式:158XXXXXXXX。
异议人二(利害关系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XXXXXXX。联系方式:158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袁X与被执行人孙X龙合同一案,沈阳市XXX人民法院(20XX)辽X民初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XXX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沈阳市XXX人民法院[20XX]辽X执X号《执行裁定书》及强制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XXX人民法院[20XX]辽X执X号《执行裁定书》对沈阳市XXXXXX的查封,并终止对该XX的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一任XX与被执行人孙X龙原系夫妻关系,异议人二孙X系被执行人孙X龙之子,异议人一任XX与被执行人孙X龙于20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当时共有财产为沈阳市XXXXX房屋,离婚时约定财产处理时将该房屋归异议人二孙X所有,异议人一任XX与其子异议人二孙X共同居住。20XX年X月沈阳市XXX人民法院[20XX]辽X执X号《执行裁定书》给异议人一送达,并告知查封,并通过公告要执行位于沈阳市XXX房屋。
异议人一认为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异议人一任XX与被执行人孙X龙于20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时已经该房产进行了处分,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应对异议人一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异议人二认为异议人一任XX与被执行人孙X龙于20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时已经该房产赠与给异议人二,该财产因系小产权房屋无法更名过户,但已经实际交付异议人,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也不应强制执行及查封。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故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沈阳市XX人民法院[20XX]辽X执X号《执行裁定书》对沈阳市XXXX的查封,并终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此致
沈阳市XXXX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