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风险代理制度

万宸律师2019-09-25465人阅读
导读:

经本所合伙人工作会议决定,自即日起推行执行案件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主要包括以内容: 1、根据目前案件执行仍是当前群众司法工作的主要困难,且执行的效果难以和律师的工作成效挂钩,本所合伙人会议特制定并施行本《执行案件风险代理制度》。

经本所合伙人工作会议决定,自即日起推行执行案件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主要包括以内容:


1、根据目前案件执行仍是当前群众司法工作的主要困难,且执行的效果难以和律师的工作成效挂钩,本所合伙人会议特制定并施行本《执行案件风险代理制度》。


2、委托方同意风险代理执行案件的,双方应签订《执行案件风险代理合同》,根据《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制度》,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收取代理费用:


2.1律师事务所按照案件执行后标的的20-30%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差宿费、及与案件相关的杂费,活动费等费用均由委托方负担,并须预交办案件抵押金5千元至5万元,待案件结案后据实结算。


2.2律师事务所按照案件胜诉后标的的30-50%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差宿费、及与案件相关的杂费,活动费等费用均由律师事务所负担垫付,委托方不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乙方因案件所垫付的诉讼费用在案件结案后应先行返还给乙方。


2.3律师事务所应在执行后,按照执行回款的实际情况,按照案件胜诉标的的本金部分10-30%、利息及违约赔偿金部分的30-50%向委托方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差宿费、及与案件相关的杂费,活动费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4如案件无执行结果,委托方不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负责人:周琦  联系电话:1564056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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