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案例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
区政府制定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相关资金亦由区政府保障,故应认定区政府是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虽系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村民的民宅达成的安置补偿和搬迁奖励,目的是为推进和完成村棚户区改造工作,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因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受区政府的行政委托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
来源: 万宸律师2020-05-29 浏览:823